案例
17 March 2021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夏利士法官在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案[2021] HKCFI 247 中裁定,法庭就清盘呈请后就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债券授予认可令的问题无管辖权,这纠正了此前普遍存在的错误。 正确的立场是,被呈请清盘的公司可以发行新股和可换股债券,无需认可令。 普遍存在的错误和本案的背景 多年以来,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严格要求被呈请清盘的上市公司若欲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债券,首先必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条例》”)第182条的规定获得认可令。没有认可令,香港联交所不允许发行新股和可换股债券。 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被呈请清盘。公司提议发行一些新股和可换股债券以筹集资金。 基于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公司向法庭申请认可令。 尽管公司意识到从技术层面上讲,该认可令将超出法院根据第182条的管辖权,但公司出于遵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然提出申请。 法院的裁决和理由 夏利士法官同意公司的意见,认为法院无法授予认可令,并且公司可以在没有认可令的情况下继续发行新股和可换股债券。 夏利士法官的理由如下: 发行新股和可转债将不会涉及第182条,因为第182条仅涉及“公司财产的处置”、“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身份的变更”。 发行新股和可换股债券不会涉及“改变公司成员的身份”,更毋庸说“处置公司财产”和“股份转让”了。 上述观点是有权威判例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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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February 2021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首次在Re Allied Properties(HK) Ltd [2020] HKCA 973; [2020] 5 HKLRD 766一案中批准了私有化安排方案,推翻了初审法官的拒绝裁定。 上诉法庭的裁决确认了私有化计划的以下法律和惯例: 1. 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数人头”测试不适用于接管状态下的私有化计划。 2. 不得反对由公司宣布的股息提供资金支付部分私有化计划对价这一情况。 3. 私有化计划的解释性声明应向股东解释该计划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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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November 2020
于1996年6月21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代表在深圳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执行安排》)。《执行安排》于2000年2月1日生效。 在1997年7月1日前,两地主要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相互认可和执行以另一地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随着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纽约公约》作为国际公约不再适用于两地,由此出现了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空白。在五丰行诉ABC一案中,香港特区法院裁定由于《纽约公约》不再适用而没有法律基础认可和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另外,在Shandong Textiles I/E Corp v. Da Hua Non-Ferr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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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June 2020
香港法院在有关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2020] HKCFI 965)一案里,有史以来第二次承认和协助了内地的破产管理人。上述案件的判决进一步巩固了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管理人首次认可的判例【即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20] 1 HKLRD 676 案(下称“上海华信案”)】中的相关原则与实务。 上海华信案与本案的结合亦有望推进内地法院对于香港的破产程序的承认。 案情及香港法院的判决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从事的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境内和国际货运代理等服务。 2018年12月,该公司在深圳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 该公司的业务与香港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进入破产清算前,该公司曾通过两家香港子公司,即升达(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升达”)及联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联富”)开展了一系列供应链相关的业务。 升达以及联富于香港持有多个银行账户,总额约为1250万元人民币。 同时,升达与联富还持有对外贸易应收账款,其总额约为人民币41亿元。 然而,升达和联富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主要由于它们的独任董事自2018年以来即被内地警察拘留至今。独任董事的长时间监禁导致升达和联富的财务状况一直处于艰难的状态。 为了履行中国内地相关法律的职责,该公司的深圳破产管理人需将升达与联富的财务正规化,并收回其资产。 因此,公司的深圳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院提出了承认和协助的申请,以便行使公司对其在香港子公司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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