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于1998年开始在香港执业,于2010年获得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大律师执业资格,并于2013年被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王大律师现担任香港机场管理局非执行董事及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之一。王大律师亦是现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仲裁委员会主席。
王大律师在商事诉讼领域具有广泛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清盘法及证券法领域的经验尤为丰富。他经常代表客户处理股东或投资者争议,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王大律师于海外参与争议解决程序的经验亦十分丰富,他是香港第一位获准在百慕大法院出庭审讯及上诉的大律师,曾在中国内地的庭审及国际仲裁中担任专家证人,就香港公司法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曾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国际仲裁。
王大律师在处理信托和遗嘱认证事务诉讼案件方面具有专业经验,曾在案件Chow Siu Po v. Wong Ming Fung [2003] 1 HKC 146)中确立了遗嘱认证的举证责任。他亦曾经就各类信托及遗嘱认证相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并获委任处理一些重大信托诉讼及相关事务以及提供建议。
在非诉讼事务领域,王大律师擅于处理企业重组和减资事务。他曾参与中电集团、粤海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建设的减资安排。另外,他亦曾参与电讯盈科私有化、骏威汽车私有化、四通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以及永明金融转移计划和金至尊珠宝重组计划。
王大律师在学术方面亦成就斐然。他1994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并获该年度罗德学者奖学金。之后,他远赴英国牛津大学瓦德汉学院进修法学,1996年毕业。王大律师2004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获得北京大学博士学位,其论文探讨公司破产法。
另外,王大律师亦担任香港大律师公会若干特别委员会委员、以及海外律师考核委员会主席。他亦是香港中殿学院协会的顾问。
王大律师曾发表多项著作。他曾担任《香港民事司法程序》(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2001年与2002年版的编辑之一。他与罗修章先生合著的《公司法–权力与责任》(Company Law – Powers and Accountability)于2003年出版,该书是香港公司法领域的权威性著作,其中文版于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随后,由王大律师与罗修章先生及刘祉仁大律师合著了该本著作的第二版,并于2017年出版。
王鸣峰资深大律师荣登2023年度《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香港大律师榜单之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王鸣峰资深大律师“王鸣峰资深大律师是一位在公司法、商事法和清盘法领域都有杰出成就的资深大律师。他在处理复杂的公司法案件方面表现尤其突出,在国际仲裁中作为大律师和仲裁员参与案件的能力亦十分显著。受访者评论王鸣峰资深大律师「具有商业视角,同时亦十分务实,受到业界尊重」,他被评价为「在公司法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3年)
王鸣峰资深大律师被评价为一位在公司法、商事法和清盘法领域都有杰出成就的资深大律师。他在处理复杂的公司法案件方面表现尤其突出,在国际仲裁中作为大律师和仲裁员参与案件的能力亦十分显著。受访者评论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他能够将坚韧不拔的素质和深厚广博的香港公司法专业知识相结合,因此受到司法机构极大尊重”,他被评价为“表达非常精炼、非常准确、非常中肯,处理案件极具商业头脑,是一名具有优秀战略眼光的大律师”。
《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2年)
王鸣峰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荣登《法律名人录》(WWL)中国内地及香港榜单,获评为仲裁领域的国际领袖(National Leader)。
《法律名人录》中国内地及香港榜单(2022年)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 (2021年至今)
- 香港机场管理局非执行董事(2021年至今)
- 太平绅士(2019年7月1日)
- 私营骨灰龛上诉委员会副主席(2017年至今)
- 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2016年至今)
- 香港证监会非执行董事(2014年-2020年)
-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 (2017-2021年)
-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组成员(2017年至今)
- 保险上诉审裁处成员(2017年至今)
- 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2015年至今)
- 香港保险业联会上诉委员会成员(2014年-2020年)
- 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会员
-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金融规管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 香港大律师公会仲裁委员会前主席
- 律政司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成员
- 香港大律师公会中国业务发展常委会副主席(2014年-2016年)
- 英国衡平大律师协会海外会员(2011年至今)
- 香港大律师公会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2006年至今)
- 香港大律师公会内地事务委员会委员(2005年-2018年)
- 香港中殿学院协会顾问(1999年至今)
仲裁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在多项国际商事仲裁中担任仲裁员
- Re China Solar Energy Holdings Ltd [2017] 2 HKLRD 1074 – 一宗涉及清盘人职责的重要案件
- Re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2016] 2 HKLRD 1058 - 该案关于债权人会议构成的法律原则
- Re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2014] 2 HKLRD 997 - 一宗在跨境清盘的背景下,关于法院地法管辖权的局限性的代表性案件
- Mo Ying v Brillex Development Limited and Another [2014] 3 HKLRD 224 - 一宗关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法律原则的重要案件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 and Others [2013] 16 HKCFAR 324 - 一宗关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13条规定的管辖权界限的重要终审法院案例
- Re Raymond Lee Cho Min and Lee Priscilla Hwang [2012] 4 HKLRD 581 – 该案在裁定中释明了适用《破产条例》(第6章)第29条的司法方法
- Re Tan Sri Datuk Lau Gek Pok alias Lau Gek Poh [2012] 5 HKLRD 75 – 一宗关于遗嘱认证中DNA测试的重要案例
- Hallmark Cards Incorporated v Yun Choy Lt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and Another [2012] 1 HKLRD 396 – 该案关于清盘时不同信托的优先权
- Top One International (China) Property Group Co Ltd and Another v Top One Property Group Ltd and Others [2011] 1 HKLRD 606 – 一宗商事争议,该案涉及在民事司法改革规则背景下,关于“限时履行”命令及延期申请的法律原则
- Sunli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Appointed) & Ors v Wong Shu Wing & Ors [2010] 5 HKLRD 653 – 一宗涉及清盘时股东投票权的重要案例
- Hang Fung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2010] 2 HKLRD 1 – 该案关于在清盘过程中通过信托方式留置财产权
- Re PCCW Ltd [2009] 3 HKC 292 – 该案确立了法庭批准债务偿还安排以及公司投票陷入僵局的相关法律原则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C-F [2009] 4 HKC 167;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A [2008] 1 HKC 89 – 该案为法院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571 章)第 213 条授予临时禁令确立了法律原则以及管辖权
- 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 Others [2006] 2 HKLRD 896 – 第一宗确立在香港可以提起多重衍生诉讼以及相关可适用的法律原则的案件
- MakSik Bun & Others v Mak Lei Wun& Others [2005] 4 HKLRD 328 – 一宗股东纠纷争讼案件,该案释明了关于《公司条例》(32 章)第 168A 条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 Flying Mortgage Ltd v Chan KuenKwong& Others [2010] 1 HKLRD 318 – 该案确立并适用了在抵押权人进行收回管有诉讼的背景下,关于复归信托的法律原则
如需查看更多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作为出庭大律师的案件清单,请访问司法机构网站,您可使用“进阶搜寻功能”进行定向搜索: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dgment.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