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华渊‧若瑟资深大律师于1984年在香港获得执业资格,并在1985年正式开始执业。谢大律师于2006年被认许为资深大律师。谢大律师专长处理刑事法案件,执业重点为涉及廉政公署等的白领商业罪案。他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律学系(现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谢华渊‧若瑟资深大律师在业界被誉为“非常资深”以及“在刑事法领域中广受欢迎”的资深大律师。他活跃于刑事法的各个领域,尤其擅长于在贪污案件、内幕交易案件、商业诈骗、贿赂以及洗黑钱案件中为当事人辩护。“他的职业道德、极其出色的客户处理技巧以及消化分析复杂白领犯罪案件问题的能力”让人印象深刻,同时,“他的建议非常具有战术合理性,在法庭发言时也无所畏惧”。谢华渊‧若瑟资深大律师被誉为“香港法域中刑事案件领域的最佳大律师”,他拥有“绝佳的推翻定罪和减刑的辩护记录”。
《钱伯斯亚太地区指南》(2021年)
- 香港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2015-2016年)
- 香港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委员(2002-2007年)
- 香港当值律师服务执行委员会轮值主席(2004年、2008年、2012年、2018年)
- 香港善导会(The Society for the Rehabilitation and Crime Prevention,SRACP)副主席
- 香港善导会服务发展委员会主席
- 香港善导会机构革新委员会主席
- 香港善导会仿真法庭公义教育计划义务顾问
HKSAR v Tse Sui-luen DCCC 350/2006
为企业家谢瑞麟进行辩护,案件涉及贿赂及盗窃的指控,案件涉及时间长达10年,涉案金额超过1千万港币。最终被告被定罪,但刑期仅为2年。
HKSAR v Chan Chi-wan, Stephen DCCC 1214/2010
成功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作出贪污罪名的辩护。虽然此案的无罪结果在上诉庭被推翻,但是终审法院在二次上诉时宣告被告无罪。此案现已成为私营机构贪污罪案的标志性案例。
HKSAR v Chui Wing-nin ESS 27729 & 27730/2011
为中信泰富前财务部主管涉及内部交易的案件作出辩护,此前该集团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此案的定罪经上诉后被高等法院原讼庭宣告无效。 (HCMA 15/13)
HKSAR v Hui Rafael Junior and others HCCC 98/2013
成功代表政府检控香港特区前政务司司长以及部分新鸿基地产管理人员,此案涉及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指控。被告的上诉在上诉庭及终审法院被驳回。
HKSAR v Lew Mon-hung HCCC 561/2013
成功为商人、专栏作家以及政治评论员刘梦熊作出辩护,此案涉及诈骗及洗钱指控。他在另一宗案件中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DCCC 819/2013),因他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通过信件及电邮的方式向时任行政长官梁振英以及廉政专员要求终止调查。此案现正上诉至终审法院 (FAMC 50/2018) 。
HKSAR v APL Co. Pte Limited DCCC 446/2017
作为航运公司辩护人,处理该公司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太晚进口9辆装甲车至香港的问题。该案件在中国新加坡之间引发了一场国际政治风波。前述装甲车的总价值达数亿美元,而该航运公司面临的罚款高达数百万美元。当在庭审中发现上述进口事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后,法院只判了象征性的罚款。
HKSAR v Wong Ying-ho, Kennedy DCCC 190/2017
成功为黄英豪作出辩护,此案涉及上市公司重组收购时行贿的指控。
HKSAR v Wong Wai-ho CACC 38/2017
成功代表被告获得上诉许可,被告是占领中环运动中被控袭击曾健超的第七位警员。
HKSAR v Fung Wing Yip, Wilson DCCC 761/2018
成功为冯永业作出辩护, 被控作为前政府高级官员在一宗香港购置物业交易中涉及收受秘密情人的利益罪名不成立。另一项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定罪正进行上诉处理中。
HKSAR v Lui Chung Yan Grace STCC 3642/2019
成功为一名公立医院的医生辩护,该医生被指控从一名心怀感激的前病人处接受了一只手表作为利益。
HKSAR v Leung Kar Cheung, Catherine DCCC 504/2019
成功为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辩护,她被指控运用其公司的“子女计划”中为嘉里物流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儿子提供雇佣,目的为影响嘉里物流网络有限公司IPO选择投行的决策。
HKSAR v Lee Pui Shan Sandy DCCC 892/2019
代表香港中文大学某学院的总秘书,就其蓄意批准大学采购项目并让其姐夫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渎职以及欺诈之指控,成功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