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匡庭大律师于2012年加入德辅大律师事务所。此前,他学业成绩斐然,并因此获得了许多奖学金和奖项。他于200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取得法学士一级荣誉学位,并考取年级前十名的优异成绩,其中,他于合同法科目的考试中更取得了全年级排名第一的好成绩。在2011年,他又以优异成绩考取了牛津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亦于同年荣获大律师奖学金。
俞大律师曾参与香港各级法庭的案件审理(包括于终审法院审理的 Ryder v Timely (2015) 18 HKCFAR 544 一案,此案为关乎法律冲突中的违法性的标志性案例)。俞大律师经常在各类高等法院的聆讯中单独代表客户或协助其他大律师参与聆讯。他还是一名英国有效争论决议中心认可的调解员。
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俞匡庭大律师是“一位极为勤奋且认真的年轻大律师,并完全有能力进行独立辩护”,他是“香港大律师公会中年轻大律师的杰出代表”。俞大律师在公司法、清盘、知识产权、监管及商事仲裁等领域非常活跃。
《钱伯斯指南(亚太)》(2020)
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俞匡庭大律师被一位同行认为是『无论怎样都称赞不尽的』,并且是『同时代的大律师中杰出的一位』。同样地,另一位事务律师也称赞他的『机智和机敏反应』,有着比同年资大律师更为出色的『才能与广泛经验』。其他评论者则强调他『出色的研究技能以及书面意见』。公司、清盘、规管及知识产权法是俞大律师的执业重点,此外他亦经常代表客户参与商事仲裁。
《钱伯斯指南(亚太)》(2019)
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俞匡庭大律师「参与了许多重要案件」,并且被许多评论者认为是「同年资的大律师中的新晋之星」。俞大律师在公司法领域十分活跃,并且在知识产权及国际私法的事宜也颇具经验。俞大律师经常被许多资深大律师选用,他们「相信他的研究及判断」,同时他独自参与聆讯时的「有力讼辩技巧」也获得赞誉。
《钱伯斯指南(亚太)》(2018)
- Re Bank of East Asia [2018] 4 HKLRD 396, [2018] 4 HKLRD 427 代表基金对东亚银行作出股东侵权呈请
- Re Ting Wai Monastery [2018] 1 HKLRD 346 有关慈善机构的临时清盘人申请
- Re AGI Logistics [2016] 5 HKLRD 737, [2015] 4 HKLRD 300 有关颁布清盘令後的交易是否合法的上诉
- China Baoli v Orient Equal, HCA1399 / 2016 於一仲有关国际冲突法及商业法的复杂案件代表金融机构
- Ryder v Timely (2015) 18 HKCFAR 544 关乎法律冲突中的违法性的标志性案例
- Re Dayuan International, HCCW103 / 2015 代表股东抗辩有关不公平损害股东权益的呈请和股东知情权的申请
- JSC BTA Bank v Ablyazov [2014] 5 HKC 209 代表银行于一仲有关超过六十亿美金的骗案申请冻结令
- 商业仲裁案, HKIAC 於一仲达两亿美金的中外合资纠纷仲裁案代表其中一家北美州最大的退休基金
详见此网页 Notable Cases 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