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的工作性质

保密责任与独立性质

每位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成员都是独立工作的自雇人士。这种独立的工作性质使得来自同一个事务所的不同大律师能够分别受雇于同一案件的当事双方。即使是在极具争议性或敏感的案件中,大律师的独立性也不会受到影响。大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交流属于机密信息,受到保密特权的保护。本事务所成员代表客户对薄法庭是常见的事。

 

聘用大律师的方式

委任大律师传统上是一种转介机制,这一传统在香港和英国流传至今。所谓转介机制,指的是客户通常只能通过事务律师、法律援助署署长或政府接触大律师。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之下,委托人无需经过事务律师的转介便可以直接委任大律师,例如:大律师可以直接接受来自受认可的机构的委托,也可以直接接受客户的委任在替代争议解决中担任调解员、审裁员、仲裁员和公断人等中立的第三方。
香港大律师可以直接受聘于持有香港律师资格的公司法务,就香港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同时,香港大律师亦可以直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

  • 就香港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代表客户出席国际仲裁;及
  • 以香港法专家身份出具法律意见及作为专家证人。

欲知详情,请参阅《香港大律师公会专业守则》第5章(5.16至5.18),第13章(13.1至13.2)及附件3至6J。